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执984号之一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茁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萍、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学康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南通市通诚公证处(2020)苏通通诚证字第940号执行证书已生效,依该公正书,江苏茁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5万元、利息、罚息130105.5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胡萍、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学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641006.9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债权本金80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据相关规定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曾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