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贞,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被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