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2227039T,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门劳人仲案字(2022)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明,(2022)苏0684执15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由为劳动争议,执行标的为工资11671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的执行标的性质相同,被执行人同一。为提高执行效率,相关案件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苏0684执1592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合并执行后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凯杰
书 记 员 陆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