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3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112000元;二、驳回原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19元,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9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室、××室房产,该房产本院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4、2022年3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22年4月1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