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00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2227039T),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爱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