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248号
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6楼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01644B。
法定代表人:战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金寨乡金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942860626(1-1)。
法定代表人:晋天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