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樱,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6楼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01644B。法定代表人:战春生。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各项暂计7095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7月10日,本院遂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950元,在扣缴执行费950元后,剩余70000元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83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无必要,应予以解除,执行费950元已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83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