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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特258号
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6楼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01644B
法定代表人:战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1lydyh01环鹏公司01lydyh01)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环鹏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28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环鹏公司认为:一、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4日到申请人处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个人简历,该简历上写明有二级建造师证,申请人当时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供二级建造师证并注册到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也承诺将二级建造师证注册到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入职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提供二级建造师证,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导致未能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在前程无忧网站上打印的被申请人个人简历,其简历上01lydyh01技能特长01lydyh01一栏中标有01lydyh01二级建造师证01lydyh01,以及一份《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的01lydyh01刘小锋01lydyh0101lydyh01二级注册建造师01lydyh01的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以谎称有二级建造师证来骗取该工作机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因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经公证为由对证件信息查询结果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该证件信息查询结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无需进行公证。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行政部员工苏某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面试中曾表示其有二级建造师证。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称其有二级建造师证,才同意向其支付如此高的工资(试用期12000元/月)。被申请人为了隐瞒自己的欺诈行为,在离职前盗取其提交的入职表和个人简历,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员工证明书,证明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下班期间,盗取了入职表和个人简历,但仲裁裁决中并未提及这份证明书。综上,申请人认为,深劳人仲案【2018】286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故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环鹏公司确认对仲裁认定的工资情况无异议,但对仲裁认定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异议,主张被申请人系以欺诈手段获得职位,劳动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鹏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关于申请理由一,首先,申请人环鹏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员需要有二级建造师证。其次,申请人环鹏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以谎称具有二级建造师证的方式对其实施欺诈,但申请人环鹏公司并未能证明其提交的打印件01lydyh01前程无忧01lydyh01页面所载简历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发布,劳动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而证人苏某系申请人环鹏公司员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仅凭其证言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曾自称其具有二级建造师证。综上,因申请人环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有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决申请人环鹏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申请人环鹏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理由二,申请人环鹏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在离职前盗取其提交的入职表和个人简历,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均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作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环鹏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盗取入职表、个人简历或其他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环鹏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28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环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麟
审判员*雪莹
审判员*欢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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