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9710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明弟
法官助理 朱冬亮 书 记 员 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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