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9963号之一
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99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4,759.50元财产。现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4,759.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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