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9963号
申请人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4,759.5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瑞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4,759.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文玉
书记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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