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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389号 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J区308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李中工业集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德市强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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