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030号
起诉人:维态思(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30日,本院收到维态思(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态思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维态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曲阜尼山圣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山圣源公司)向维态思公司支付扬州金域蓝湾小区雨水生态处理工程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6万元;2、判令尼山圣源公司支付维态思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8.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尼山圣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尼山圣源公司与维态思公司签订了扬州金域蓝湾小区雨水生态处理工程的《工程合同》,由维态思公司为尼山圣源公司在扬州金域蓝湾小区项目内微生态滤床雨水处理项目提供项目设计及施工、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检测。合同约定尼山圣源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支付维态思公司合同款的30%。工程竣工并验收后,尼山圣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至95%,竣工满两年后支付剩余质保金5%。尼山圣源公司于2017年11月,小区雨水生态处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该项目也早已投入使用。然而尼山圣源公司在支付30%后,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剩余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维态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其(作为乙方)与尼山圣源公司(作为甲方)于2017年6月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10.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如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问题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并约定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系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案涉纠纷应当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维态思(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滢
审 判 员 朱朝阳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