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3646号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8号楼一层106。
法定代表人: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璟,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楼711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1号厂房之一(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