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4789号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8号楼一层106。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娟,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厦711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1号厂房之一(一照多址)。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直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