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能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13624号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8号楼一层106。
法定代表人:石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娟,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楼711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1号厂房之一(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周婵娟到庭参加诉讼,热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热源公司给付嘉能公司欠款135万元;2.判令热源公司给付嘉能公司违约金(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3.判令热源公司承担律师费7.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热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嘉能公司与热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了《x区煤改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在此协议下,双方合作了北京市x区新农村办关于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热源公司欠付嘉能公司款项235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嘉能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嘉能公司撤诉。和解协议签订后,热源公司仅支付第一笔款项100万,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嘉能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热源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热源公司(甲方)与嘉能公司(乙方)签订《x区煤改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参与x煤改电项目,约定:甲方负责项目前期的报名、投标、与政府签订合同、结算等事宜;甲方负责供应项目所需热泵设备,工程安装所需要的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在甲方将设备办妥发运当日,乙方支付与货款等值的资金给甲方,货款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代理价》计算,因设备的最终买受方为政府部门,设备供应商为甲方,为便于甲乙双方的账务处理,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甲方收到政府的合同价款后,返还乙方,以还款的形式支付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甲方保证收到该项目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扣除乙方向甲方承担的应付款项后)以支付安装技术服务费的形式拨付至乙方公司账户,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拨付,每延迟一日,应按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框架协议》签订后,嘉能公司向热源公司支付项目款共计12425032.2元。
框架协议签订后,嘉能公司与热源公司合作北京市x区新农村办关于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房山项目)。
2020年3月25日,热源公司(甲方)与嘉能公司(乙方)就x项目的回款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截止到该协议签订之日止,就x项目,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余额总计为235万元,甲方承诺按照以下付款进度向乙方进行欠款支付:第一笔于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第三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第四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第五笔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45万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请所有撤诉,并向甲方提供撤诉回执扫描件。甲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任意一笔付款义务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欠款,乙方有权按照双方之间原合作协议向甲方进行违约索赔;双方因此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所在地提请诉讼,且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嘉能公司认可收到热源公司第一笔款项100万元。
2021年1月18日,嘉能公司(甲方)与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吴宗龙律师在本案件中担任甲方在一审的代理人。甲方在一审开庭前支付律师费4万元整,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律师费3.5万元。2021年8月20日,嘉能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嘉能公司同意将违约金调整为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另,嘉能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京01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热源公司银行存款14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嘉能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5000元。
另查,嘉能公司曾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热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嘉能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热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嘉能公司与热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参与x煤改电项目,后双方于2020年3月25日就x项目的回款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上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双方就x项目还款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确认热源公司应付嘉能公司的款项余额总计为235万元,嘉能公司认可热源公司已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故对嘉能公司要求热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热源公司未依约付款,本院支持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能公司要求热源公司支付律师费7.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嘉能公司与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嘉能公司在一审开庭前支付律师费4万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律师费3.5万元,在本判决出具后,该笔费用必然会发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813元,由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