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特6号
申请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李付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莉莉,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汽车”)与被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石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兴汽车称,其与中油石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濮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了决定。三兴汽车认为,中油石化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中油石化中标北京军区66227工程业务配套项目,并于2015年8月向三兴汽车处采购油罐,三兴汽车已经完成交付并在上述工程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66227部队已经向中油石化结清该油罐款项。王世杰作为中油石化代表人与三兴汽车签订《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因此合同主体为三兴汽车与中油石化,中油石化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仲裁委认定中油石化并非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其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该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一。综上,三兴汽车请求依法撤销濮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普仲经决字第036号裁决书。
中油石化称,涉案仲裁决定书显示的作出时间是2019年9月5日,三兴汽车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濮阳仲裁委会经审查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能认定中油石化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中油石化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三兴汽车的仲裁申请,该仲裁决定依法有效,三兴汽车请求撤销仲裁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濮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濮仲经决字第036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费17,509元由申请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三兴汽车提起撤销涉案仲裁决定的日期是否超出法定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三兴汽车提交的其签收涉案决定书的EMS投递单显示,其系于2019年11月19日签收的该决定书,故其提起本诉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限。关于中油石化是否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三兴汽车称王世杰作为中油石化代表人与三兴汽车签订《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因此合同主体为三兴汽车与中油石化,中油石化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仲裁委员会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油石化系涉案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合同当事人,驳回了三兴汽车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中油石化否认王世杰是其职工,称上述合同上的“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227工程项目专用章”不归其所有,并对三兴汽车提供的加盖有“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227工程项目专用章”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基于人民法院对仲裁决定的形式审查原则,本院认为三兴汽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油石化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杨 浩
审判员  周培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侯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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