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625号
原告北京艾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采购服务站、第三人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艾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典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建波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