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540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汽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三兴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对方,1、给我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国街一里9号楼5门77号房屋(以下简称77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支付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额外支出的高价燃气费1015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系三兴汽车公司的职工。2006年3月30日,对方向我出具《分调房者通知》,通知我分到了77号房屋,要求我签订交接协议。10月22日,我、三兴汽车公司及案外人***签订《分房交接协议》,约定***将77号房屋交接给我,由我购买。12月7日,我分两笔向三兴汽车公司支付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合计40659元,并于同日向其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813元,办证费600元。后我得知同期或后期分房的职工先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多次与三兴汽车公司沟通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问题,其均不予处理,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兴汽车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因自身违约丧失购房资格。根据我公司当时分房政策,员工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因此***要获得该案诉讼标的房产产权就应该把自己之前占有使用的公房六楼后平房20号交给福利房享受人***,然后才有权利签署新分到房的买卖协议,但是***同***签署平房交割协议后立即反悔,表示不会交房。根据《三六零六工厂住房售租方案》第一条第六款:“凡在我厂曾经拥有房源,本次又符合租售房条件的职工,必须将房源交回工厂,否则取消本次租售房资格。”之规定,***丧失新分房购买资格,因此我公司决定不再新分房给***,最终双方并没有签署购房协议,这完全是***自身违约造成。 理由二、***至今仍然强占两套住房,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的合法权益。因北京丰台火车站建设,北京市依法对***所占平房进行了拆除,其因拆迁条款一直在和拆迁方协商,还拒不归还强占的楼房,这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以及***获得福利分房的合法权益。***明知道这样做不符合分房方案规定依然恶意为之,意图达到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之目的,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合法权益和诚实守信而不是背***的非法行为,望法院依法裁判。 理由三、根据***提供的收据证据计算,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理由四、本案诉讼标的房产为他人私产,我公司无权处置。我公司不是诉讼标的房产产权人,无权处分该房产,也无权办理该房产转移手续。 理由五、***提供的分调房交接协议并不是房屋买卖协议。我公司认可房屋交接协议真实性,但该协议并不是房屋买卖协议,这只是交割房屋并不是买卖协议,因为该协议都没有确认房屋交割后究竟是建立买卖关系,或者是承租关系。 理由六、***提供的曾经撤诉案卷恰恰证明其一直在撒谎。当时我公司起诉***,并不是因为***签字为假而撤诉,而是其他原因导致,那份***与***房屋交接协议中***的签字为真,如果其认为签字为假,可以申请鉴定,我方将积极配合。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对方未提供票据,我公司对此不认可。 本院认为,***系三兴汽车公司退休职工,虽然,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根据***提交的分调房者通知、分调房交接协议、收据等,以及三兴汽车公司提交的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的请示、向***发送的通知、工会对***问题的处理决定等,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分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