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南工程公司

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衡阳中南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550号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
法定代表人:符震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衡阳中南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中南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中南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