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南工程公司

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衡阳中南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550号之一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
法定代表人:符震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衡阳中南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中南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