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301号
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