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华明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酒泉华明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华明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21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查看,厂区无人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酒泉华明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及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430.27元,未执行到位161430.27元,执行费2321元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生波

审判员  胡少卿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