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109020834。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102204056。
第三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第9栋14层9-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明华,总经理。
关于***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挂靠于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十台渣土车(车牌号为:鄂APA707、鄂APA887、鄂APA997、鄂APA856、鄂AFJ357、鄂AEH029、鄂AFJ378、鄂AJE339、鄂AFR576、鄂AFR509),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挂靠于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鄂APA707号、鄂APA887号、鄂APA997号、鄂APA856号、鄂AFJ357号、鄂AEH029号、鄂AFJ378号、鄂AJE339号、鄂AFR576号、鄂AFR509号汽车十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冬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