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143号
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东彭路**。
法定代表人:温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满生,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东原锦悦第******房
法定代表人:廖明华。
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62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302625.24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201189600000003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62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余雪菲
书记员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