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1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东彭路**。
法定代表人:温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满生,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东原锦悦第******房
法定代表人:廖明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鄂0107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625.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余雪菲
书记员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