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9698号
原告:**,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吴维,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申少群。
被告: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第9幢14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雁
人民陪审员  陈 骏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