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遥远,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9栋14层9-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谢发富、湖北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发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谢发富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发富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婵
书 记 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