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1289号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洪,经理。
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茜,经理。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宏旭
书记员张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