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15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洪。
原告***与被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