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3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辽宁学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调取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经庭审质证,该案与本案系同一标的,该案与本案之间可能存在重复诉讼、证据虚假或虚假诉讼的情形,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时,应进一步审查。同时,为查清案件的事实,应考虑是否应当追加另案当事人张春梅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