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民初80号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班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