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水源镇人民政府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171号 申请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水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水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水源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人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出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