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异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住所地开原市滨水新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八一里32号。 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住所地开原市滨水新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述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冻结了异议人在盛京银行2121××××9680-0001账户内存款不。该账户内款项为2020年辽宁省政府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由省拨付到铁岭市,再拨付到异议人被冻结的账户内,此款系用于铁岭市开原市亮子河综合治理项目的款项。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拨2020年辽宁省政府第十批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通知》及铁岭市财政局签发铁市财发(2020)30号文件的要求为专用治理款项并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故依法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异议人在盛京银行2121××××9680-000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2020年8月31日,铁岭市财政局将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700万元转入开原市财政局账户内。2020年9月28日,开原市财政局作出关于增核专项经费指标的通知,通知环保局增核经费3700万元,用于开原市亮子河综合治理项目支出。同日,开原市财政局将3700万元转入开原市环境保护局在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号账户内。 另查明,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号账户与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0001号账户实为同一账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在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0001号账户内资金644950元。现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0001号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盛京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2121××××9680号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名下,该账户内的存款依法应当属于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的资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账户内存款,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