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4400号
原告:滦平县启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技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滦平县启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滦平县启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平县启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何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