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5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41057949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7150535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9,315.3元,减半收取4,657.7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