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和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21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州和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8号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MA1NL6L47H。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
原告***与被告***、泰州和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