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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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27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6301,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陶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晓伟、孙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北路710号**公寓**街77号。




负责人:周敏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21年10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晓伟、孙昊,被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的负责人周敏芳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吴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被告支付消防维修工程款1735267.95元(不含质保金44494.05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寓业委会)作为采购人委托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公寓消防维修采购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ZJHY-GYGY-20200114),原告参与了投标。2020年3月5日,**公寓业委会通知原告中标并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2020年4月12日,原告与**公寓业委会签订了《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1495900元,工程款结算以审计金额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消防维修采购安装项目于2020年8月31日验收合格并移交。2020年11月2日,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受**公寓业委会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779762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公寓业委会应于整体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同时原告提交2.5%的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与服务问题后无息退还,也即**公寓业委会尚应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7.5%即1735267.95元。另外,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原告已支付履约保证金75000元,**公寓业委会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以上款项,**公寓业委会迟迟未付。之后,**公寓业委会的任期结束,**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公寓业委会的义务应由**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继受承担,也即被告应当对案涉项目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辩称:1.本案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第五条第一点约定,付款条件为整体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故本案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1)工程未完成验收。被告至今未看到详细的验收单,也未收到原告转交的工程点位图等基础性材料。关于验收必须具备的相关材料,原告也未提交,导致验收无法正常开展。(2)审计未结束。原告提交的审计结果,相应的审计费用是由原告支付,且审计内容仅涉及单价变更而未涉及数量。后经原告同意,被告委托了审计,在实际勘查发现了诸多问题,包括工程量的减少、应做未做的工程量等。比如二次审计报告中的第九页,由原告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实际工程量为1170,而工程决算书上的工程量仍为2400。上述问题,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并未核实或审计。因此,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价的依据。被告就二次审计事宜,已经经原告确认同意后实施查验,得到的审计报告其真实性、客观性比原告的审计报告更强。结算应当按照二次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准。为了更客观反映真实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质量,被告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最终的结算价可以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依据。(3)即使被告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应扣除《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第五条第一点约定的质保金(审计价2.5%)以及第六条第二点约定的质保金(合同价5%)。2.原告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无需退还。根据《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第四点约定的工期时间,原告应在60天内完成本项目且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交付。但原告的开工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验收时间是2020年8月31日,具体的移交时间没法确定。即使按验收时间计算,实际工期为133天,远超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至少延迟了73天。结合合同第七条第二点,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逾期交付已远超10个工作日。故原告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是不予退还。由于履约保证金无需退还,所以被告无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反诉原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中南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655204.2元(1495900×0.006×73);2.中南公司支付因未能整体完工而产生的违约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2日,反诉原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与反诉被告中南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公寓消防维修采购项目,并对工程的造价、付款方式、工期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4月20日,中南公司就案涉工程开始施工,2020年8月31日案涉工程移交。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案涉工程工期为60天,但实际施工工期为133天,已逾期73天。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中南公司应按价款总额6‰/日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南公司应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其实际未能做到。经中南公司同意,**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聘请了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对本次消防工程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9月6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由浙江正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出具的《**公寓消防设施检测意见》及由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功能性查验报告》,均说明实际工程量未按照合同约定。




反诉被告中南公司辩称:一、延期完工并非中南公司造成。案涉工程存在停工以及工程量增加等客观原因,中南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首先,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同年4月20日至4月23日为施工前检查阶段。同年4月23日,**公寓业委会分管消防的负责人来金祥在**消防大修工作群中通知,从明天开始按合同正式开始算工期,即实际工期从4月24日起算,并非是4月20日。其次,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上载明的是验收合格时间,实际上,竣工时间为2020年7月底,反诉被告施工负责人刘勇在同年8月3日就在**消防大修工作群中发送了竣工资料,系**公寓业委会拖延验收导致实际完成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公寓业委会开工前审批手续不齐全,导致消防维修施工暂停。监理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通知中南公司停工,于2020年6月8日恢复施工,累计21天未能进行施工。综上,实际施工工期制作为82天。而案涉工程的工期超出合同约定,原因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增量,**公寓业委会对此已经通过,在工程调整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并且在工程决算报告上盖章对最终工程量进行确认。虽然实际通过验收的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但**公寓业委会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上盖章确认**公寓消防维修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并在工程结算审核单上盖章确认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足以证明**公寓业委会对工程增量以及停工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工程延期,是明知且认可的。另外,案涉《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1495900元,而根据四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订单工程款为1779762元,实际施工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金额30万元。该金额进一步印证了案涉工程存在工程增量的情形。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计算,有违公平原则,**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要求中南公司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二、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且工程量已由**公寓业委会确认,**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无权主张违约金。中南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且经**公寓业委会验收合格,并且经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合格,物业单位及第二届业委会均在反诉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上对最终工程量进行盖章确认,不存在反诉原告所称应修未修、应换未换情形。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超过一年,消防设备老化或者损坏属于正常情况。若存在质量问题也属于保修范围,**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称未整体完工并不属实。即便案涉消防工程确有在长期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确需进行保修的部分,**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也无权主张违约金。本案中,**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也已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三、案涉工程结算已经完成,**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单位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均在工程结算报告上对最终工程量进行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核单中**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监理单位各方均盖章确认工程审定价格为1779762元。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3-4月,经公开招标,中南公司中标**公寓消防维修采购安装项目。2020年4月12日,**公寓业委会(甲方)与中南公司(乙方)签订《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了采购项目及相应费用、工期、货款支付、保证金等。主要内容为:中标人6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且验收合格正常交付使用;整体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同时提交2.5%的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与服务问题由甲方无息退还;合同履行完毕,需方根据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结算要求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履约保证金:为保证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执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按合同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甲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收取质量保证金(合同价的5%)。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货款总额6‰/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4月17日,中南公司向**公寓业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75000元。2020年5月18日,监理方杭州巨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烽公司)对中南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载明“由于开工前相关手续不齐全原因,经建设单位同意,现通知你方于2020年5月18日9:00时起,暂停全部消防大修作业部位(工序)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要求:1、根据消防整改通知书内容做好有关报备和审批工作;2、完善前期资料;要求施工现场资料与施工同步;3、停工期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巨烽公司发出《工程复工令》,通知中南公司于2020年6月8日8时起恢复施工。后经验收,**公寓业委会(甲方)、中南公司(乙方)、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闻堰分公司(物业方,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巨烽公司(监理方)共同签订《工程交(竣)工验收移交单》,载明《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相应施工项目开工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施工、供方工程量完成情况及供货数量完成(合格)等,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2020年9月22日,中南公司出具《工程调整清单》一份,载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方案调整(附表所列增加项总金额高于减少项总金额),并由**公寓业委会、中奥公司、巨烽公司予以接收。2020年11月2日,受**公寓业委会委托,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对**公寓消防维修采购安装项目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经审核审定造价为1779762元,相应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由中奥公司、中南公司、**公寓业委会、信达公司盖章。2021年2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小区消防设施整改合格证明》一份,载明“根据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意见为合格。经我大队检查,**公寓小区夏风园、秋云园局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现已完工,并已恢复正常使用”。




2021年3月11日,中南公司向**公寓业委会发出《催款函》一份,要求**公寓业委会自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并明确付款时间。2021年3月22日,**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回函称,与上届业委会仅就部分资料进行交接,已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二次审计,并要求中南公司协助补充资料。2021年3月26日,中南公司复函称,同意此届业委会进行二次审计或验收,接受的时间为4于6日起至5月5日止,逾期未收到业委会相关审计及验收的工作要求,则视为消防维修项目无异议。2021年4月12日,**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回函称,要求中南公司提供具体点位有效资料,并对中南公司的时间条件不予认可。2021年5月6日,**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回函称,已收到消防大修台账资料、未收到维修具体点位图,并再次要求中南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提供设备品牌、验收单、点位图等。2021年10月8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出具《消防大修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一份,载明本次审计调整结果未经施工单位确认,初步结论为项目原审定造价1779762元,核减843052元,本次审计暂定数936710元;并载明施工单位未参与,本报告反映的情况系审计人员根据合同及现场勘查情况单方面认定,鉴于消防工程的专业性及时效性,不排除存在遗漏或其他该反映未反映的情况,以及本报告并非价款结算报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大修价款结算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实际修理情况协商确定等内容。




另查明,**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于2020年12月29日经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并于2021年1月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中南公司及**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供的《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工程交(竣)工验收移交单》,中南公司提供的《中标结果公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小区消防设施整改合格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工程调整清单》,**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供的往来函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中南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本院认为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故不予认定。对**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交的《消防大修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提交的《消防功能性查验报告》,本院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认证。中南公司逾期提交的编号为消防-020关于工期的联系单,无落款日期,监理单位无经办人签名,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南公司与**公寓业委会之间签订的《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公寓业委会经换届,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系案涉《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中**公寓业委会一方权利义务的承继者。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工程有无完工。案涉工程经中南公司、**公寓业委会、中奥公司、巨烽公司四方验收,确认于2020年8月31日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后实际投入使用,且经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于2021年2月4日出具《小区消防设施整改合格证明》,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认为中南公司工程未整体完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有无成就。案涉《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整体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2020年11月2日,经**公寓业委会委托,信达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造价为1779762元,相应审核定单由中南公司、**公寓业委会、中奥公司盖章,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工程价款已经发包方、承包方确认,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后,虽**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向中南公司要求重新审计,中南公司予以认可,但双方经多次函件往来,未就重新审计的基础材料及时间达成一致,应视为双方最终对重新审计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于2021年10月8日单方委托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出具的《消防大修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中南公司既未参与也未确认,且报告同时载明“本报告并非价款结算报告”,故该报告无法证明**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的待证事实,工程价款应以双方确认的确认1779762元为准。因合同双方已对案涉工程价款予以确认,故对**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要求重新审价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承上分析,**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三、关于工期是否延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现双方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存在争议,但案涉《工程交(竣)工验收移交单》明确记载: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现中南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形,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工期共计133天。根据《停工报告》及《复工报告》,可顺延工期期间(停工期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6月7日共计21天。另各方在《工程调整清单》上均已盖章,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有所调整且各方对该情况知悉,故中南公司主张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实际工期增加具有合理性,本院根据《工程调整清单》调整的工程量,酌情认定顺延工期18天。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延误天数为34天(133天-60天-21天-18天)。四、关于质量保证金。案涉《消防维修采购安装合同》第五条第1款与第六条第2款对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存在冲突,前者约定的金额为工程审定价的2.5%,后者约定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本院认为显然前者的工程审定价更具合理性。




综上,本院认为,中南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公寓第三届业委会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未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南公司要求**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起算点应以消防部门验收通过的次日起计算。**公寓第三届业委会要求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未完工的违约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主张中南公司逾期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事实成立,**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主张按逾期交付工程的总工程款6‰/日计付违约金,显然过高,本院根据中南公司的违约情节、过错程度,结合**公寓第三届业委会的实际损失,酌情调整按工程总价的0.5‰/日计算,经计算违约金为30255.95元(1779762元×0.5‰/日×34天),该款可在中南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中南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公寓第三届业委会损失,故对**公寓第三届业委会不予返还中南公司履约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维修工程款1735267.9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4744.05元(75000元-违约金30255.9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64元,由**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元,**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5898元。




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伟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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