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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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594号之一
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2幢2单元2103室。
法定代表人:龚怀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陶旭东。
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9元,保全费1049元,由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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