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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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840号
原告:金华市迅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17668315B。
法定代表人:王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00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6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何彬,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金华市迅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确定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本院按其撤诉处理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迅达钢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