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3执1510号
原告浙江中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中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因其中有部分房地产已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故本案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9606.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5元、执行费1411.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5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