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武原物博建材批发店、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75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丁。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