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物博建材批发店、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75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丁。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