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元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龙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DXH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6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元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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