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元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龙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DXH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6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元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