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银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1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银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银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