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4001号
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东原财富广场一期第3幢(3)1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启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海(特别授权),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体育馆旁凯里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夏庆锋。
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立胜
书记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