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982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288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0880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