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45号之二
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宇路88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068号中深国际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二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娴,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