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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二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娴,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7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068号中深国际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娴及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上诉人上海联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