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梁淑文,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粤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31日受理清远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54226.75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213元。
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终本前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肖 锋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