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008号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大厦2307**。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本案符合上述要求集中管辖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